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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4/24浏览次数:

各单位 :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精神,现将我校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必须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必须是我校在岗教师且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

4.必须具有承担教育事业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副教授及其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通过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或持有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1.我校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以后,新进入教师岗位的工作人员(含2006年已报到的教师);

2.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以前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学人员。

三、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开纸,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A4开纸,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A4开纸,同时交验原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或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外);

2.各学院成立专家审查小组,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3.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4.初审合格后,由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意见,将符合认定条件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四、时间安排

1.4月24日,由人事处开会布置有关事项;

2.4月30日前各学院上报专家审查小组名单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领取各种表格;

3.5月8—15日,各单位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5月16—17日申请人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5.5月18—19日申请人进行体检;

6.5月22日各单位上报申请人所有材料;

7.5月23—24日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鉴定申请人高校教师资格;

8.5 月25日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

五、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是我国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在岗教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执行力度直接影响我校教学评估指标,请各教学单位高度重视,动员符合条件但暂无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积极申请。

2.今年陕西省对即将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院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时间定于5月14日,5月20日公布成绩。按照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部署,学校要求今年已报名参加岗前培训考试的教师认真学习,积极备考,同时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与体检。成绩公布后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由学校统一上报。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校 教师资格 认定 通知